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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铁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7-01-05  阅读次数:9116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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