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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者:学工部   发布时间:2007-01-07  阅读次数:4162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陕铁院党学字[2006]2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一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以系(部)为主,学工部(处)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生工作上,兼课每周一般不得超过8学时;兼职辅导员任课每周一般不得超过12学时;外聘专职辅导员按规定时间上班。辅导员兼课确因教学需要超过以上规定学时,须经过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确因教学需要而无精力当兼职辅导员的,系(部)应随时更换,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辅导员应立足岗位积极进行学生工作研究,鼓励辅导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相关研究报告或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与教师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
    第四条  系(部)要建立辅导员工作档案,详细记载辅导员工作情况。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补贴的考核部分的发放与考核挂钩。

第二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六条  系(部)应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的,系主任和学管秘书参加的辅导员工作考评小组。辅导员的日常考核每月一次,任职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各系(部)考核为主,学工(部)处、院团委参与意见。任职考核作为学院年度职工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七条  日常考核的程序
    一、每月由辅导员填写《辅导员工作月度考核表》。
    二、系(部)辅导员工作考评组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地执行情况填出考核意见。
    三、系(部)辅导员工作考评小组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实绩,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核发辅导员工作补贴的考核部分。考核优秀者发考核部分的100%,良好者发考核部分的85%,合格者发考核部分的75%,不合格者考核部分不发。
    第八条  任职考核程序
    一、放假前两周,在工作总结或述职的基础上,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填写《辅导员任职考核自评表》,并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评。
    二、考评小组召集辅导员责任班级的学生干部(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和部分学生代表客观公正地填写《辅导员任职考核测评表》,整理汇总,并将测评信息向辅导员反馈,以利今后工作。
三、考评小组召开本系(部)相关教师评议会,由教师根据工作的整体状况如实地填写《辅导员任职考核评议表》,整理汇总,并将评议信息向辅导员反馈。
    四、考评小组根据辅导员月度考核和自评、测评、评议的结果填写《辅导员任职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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