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吃苦耐劳、坚忍不拔、勇敢顽强、团结互助的优良品质,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第二章 教学与训练规划
第三条 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地开展。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原则在新生入学时进行,要将新生军训列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学生军训是新生的一门必修课要纳入教学计划,军训内
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
第五条 学院要保证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课训练的课时。
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承担军训任务的部队首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院办、教务处、党办、团委、后勤处。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办公室下设秘书宣传、训练、后勤三个小组。
第八条 秘书宣传组由院办、党办、团委领导组成,负责会议安排、宣传报道、领导讲话材料准备和总结评比。协助搞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安排课外活动、协调各项工作。
第九条 训练组组长由学生处领导兼任,负责制定和实施军训计划。
第十条 后勤组由后勤处、学生处领导组成,负责安排军事教官的食宿、交通和工作人员、军训学员的伤病医疗等。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学院成立军训团,根据军训学员人数下设军训连和军训排。
第十二条 学院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就近请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
第四章 学生军训工作师资配备
第十三条 学院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院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学院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